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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司法部禁止了二手房交易“全权委托公证”!(附“五条禁令

2023/7/21 21:22:18发布31次查看
司法部五条禁令
◎撰稿丨盈科·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张茂荣
原标题:没有“全权委托公证”的楼市江湖安全吗?
关键词:“全事一证”、“一事一证”、“一次公证”、“分次公证”、“全权委托”、“切段委托”、 “化整为零”。
受北京“房屋理财”、“以房养老”骗局影响(不了解的请点击查看《细思极恐:北京“以房养老”骗局频发真相》),刚刚(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法通【2017】83号),其中第三条内容为: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该条禁令所指的“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正是深圳二手房交易领域中必不可少的“全权委托公证”,禁令一出,日后全国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再也不可能“全事一证”办理全部委托公证事务了,而必须“切段委托”,重大事项“一事一证”!
盈科.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认为:从“全事一证”到“一事一证”将给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买卖双方、担保公司、中介方造成极大的不便,不但降低不了风险,而且徒增当事人费用和公证员工作量,实为因噎废食之举!
一、只是将“全权委托”改成“切段委托”,并没有减少公证内容,起不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不可否认,北京“房屋理财”、“以房养老”骗局是利用了受骗老人的“全权委托公证”,然禁止“全权委托”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切段委托”将授权切割成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事项逐一公证,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利用,“全权委托公证”客观上仍旧存在,只不过形式从“一次公证”变成了“分次公证”,这除了人为增加各方负累外实在看不出有啥用。
二、必将严重增加当事人公证费负担
以深圳二手房交易流程中的业主委托公证为例,过往“全权委托公证”至少包括以下不少于十项委托内容:代为查档、代为签约、代为签署资金监管协议、代为领取贷款承诺函、代为查询征信、代为申请赎楼、代为完成赎楼、代为注销抵押登记、代为递件过户、代为申请免税、代为收款、代为交纳税款、代为办理水电过户等!
禁令规定“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对于哪些属于重大事项未作说明,笔者认为禁令中特别列举的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四种情况当属,再加上常规理解比较重要的代为签约、代为赎楼、代为递件过户等,重大事项少则五六项,多则十几项,当事人公证费负担相应地少则五六倍,多则十几倍增长!
三、必将导致二手房交易公证业务量数倍暴增
以深圳二手房交易量年均10万套,其中80%业主需要委托担保公司赎楼计算,过往不包括买家,仅业主“全事一证”为8万件,“切段委托”公证后五倍为40万件,十倍为80万件!禁令同时强调了公证员实质审查义务,公证员工作量大量增加,估计会成为最苦逼行业~~~
四、部分禁止规定于法无据
该条在禁止“全事一证”的同时,还禁止“一事一证”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笔者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2条、3条规定,公证只是证明行为,公证处是专门证明机构,类似于民间的证明人,既然只是证明人,显然无权干预当事人的合法民事行为。
当事人自愿承诺不可撤销委托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是对受托人权益的保障(如担保公司),自愿委托受托人收取售房款是《民法总则》第161条赋予自身的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包括公证处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五、效力难确定,或在深圳引发行政诉讼
对于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了公证处负有必须受理义务,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法第37条规定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书,对行政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并没有司法部该禁令,换言之,该禁令并不构成深圳公证处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定事由,如因此大规模影响正常二手房交易,难保不引发当事人投诉、复议、诉讼。
综上,“全权委托公证”是保护担保公司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文件(否则担保公司不接受业主委托代为赎楼,受损方还是业主),笔者十分了解其重要性,并早在2007年7月11日便撰写过原创文章《业主,请慎赐您的尚方宝剑!》,建议委托人授权在可控范围之内,防止受托人滥用代理权,防止abc单,也知道部分业主因此受骗,然:
必须承认的是包括此次北京“房屋理财”、“以房养老”在内所有的被骗,最重要原因还是委托人自身疏忽或贪图小利所致,与其化整为零、劳民伤财变“一次委托”为“多次委托”,不如发布警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培养房屋买卖当事人非诉律师消费习惯,引导当事人交易阶段委托专业律师参与!
结论:没有“全权委托公证”的楼市江湖依然不太平!!!
(首页见文头)
2007年7月11日笔者在搜房博客《业主,请慎赐您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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